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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和會所所有權的爭議是近年發生多起物業糾紛的導火索。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走出一個盲區:那就是一個小區有很多配套建築,比如學校、商店、會所、地下車庫等,這些配套只有在沒有獨立產權、進行公攤的情況下,買房人纔擁有共有產權,反之,則由擁有產權的人所有,而不能『共產』。『配套』規定了用途,但不能說明產權。物業公司出租會所、地下車庫的權力則是來自擁有產權的人的委托。目前土地出讓金不是按土地面積,而是按容積率交,現在糾紛出在房地產商往往為不交或遲交地下車庫部分的土地出讓金,使得地下車庫沒有明確的產權人,使其出售或出租地下車庫遭到非議。但房地產商補繳了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房地產商出售的房子也經常是陸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按市場經濟原則,房地產商只要不改變地下車庫的用途,其他人很難乾預。
同樣,會所的面積按國家目前的規定也是不允許公攤的,那麼擁有會所產權的人,只要不改變用途,具體如何處置,使用人也很難對其進行約束。
因此,如果當地政府沒有明文規定地下車庫和會所的歸屬或限制收費標准,買房人在購房時與房地產商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地下車庫和會所的使用辦法和收費標准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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