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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法院的傳票,侯先生滿腦子就一個『冤』字。雖然成了被告,可他從沒和任何人發生糾紛,再說他根本不認識告他的這個女孩呀。
原來,前不久侯先生想買一處二手房,托朋友幫忙,這事很快就辦妥了。侯先生交了16萬房款,便進了屋,裝修了房,准備踏踏實實地住下去了。其實,侯先生不知道,房子並不是侯先生朋友直接找到的,人托人繞了三道彎。
侯先生更不知情的是,這套房的產權是賣房人女兒的,賣房人在女兒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出賣,並拿走了16萬房款。侯先生覺得自己真是太冤了:我有什麼錯?要告告你父親去。於是侯先生趕忙來到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查明情況後告訴侯先生,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房屋買賣不能過戶,該買賣行為就是無效的,應無條件返還房屋及房款,因此女孩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雖然侯先生與女孩並不相識,中間又隔著4層關系,但在房屋的佔用上,他們是直接利害關系人,據此女孩告住在房屋內的侯先生騰房是正確的。至於侯先生的損失,可以另行起訴,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16萬房款。
最後法院判決:侯先生將房屋騰空交給女孩,女孩於房屋交接時給付侯先生9000元,用於補償裝修損失。而侯先生也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了自己的16萬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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