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據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通常情況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太、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但如果是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的私有居住房屋、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或是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那麼,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貨幣補償金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以及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包括安置房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事項。
拆遷後,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名義存入上海市銀行,由銀行開具特種存款單;特種存款單可以用於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兌取現金。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而拆遷人給予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受領補償款,那麼經裁決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拒絕受領補償費的,拆遷人可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如果拆遷協議訂立後,被拆遷入、承租人未按協議搬遷,那麼,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果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拆遷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後的15日內,來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申請鑒定的,以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作為裁決依據。當事人如對裁決不服,可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就可以實施強遷。強遷有兩種方式:第一行政強遷,即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實施;第二司法強遷,即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實施強遷時,拆遷入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