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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大宗采購、單位集中購買福利用品等有所不同,最近比較流行的團體采購(簡稱『團購』),是指消費者以團體的形式向廠商一次性購買住房、汽車等大件耐用消費品。隨著北京、武漢、合肥等地幾次消費者團體采購活動的成功運作,消費者、廠商和媒體都在進行深入思考:團購的興起反映了什麼樣的市場動向?團購能給消費者帶來什麼?
作為媒體,報紙、雜志、網站為消費者的團購活動提供平臺,是為了滿足一部分讀者、網民的特殊需求,也是增強親和力、擴大影響力的一種嘗試,應該說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對廠商而言,團體采購也許並不是一個十分光彩的活動,因為它首先反映了消費者對廠商的不信任。無論是買房還是買車,原本都是高度個人化的行為,如果消費者能夠從廠商那裡獲得真實、充分的信息,能夠在信息基本對稱的條件下與廠商達成交易,那麼,團購就是毫無意義的多此一舉。現實情形恰恰相反,普通消費者如果以個人身份和廠商打交道,明顯處於信息劣勢,難免擔心在與廠商的談判中吃虧,惟恐在購買商品和服務之後落入深不可測的消費陷阱。他們通過團購的組織方式聯合起來,實際上是希望通過內部的分工協作,盡可能改變信息劣勢狀況,提高與廠商討價還價的能力。同時也希望用『人多力量大』的事實,向廠商強化『眾怒難犯』的道理,告誡廠商不要在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環節上與一個采購團體玩貓膩。消費者不惜花費比單獨采購高出不少的組織成本與交易費用組成一個團體,最終不過是為了避免被誤導、被欺詐的命運,為了從廠商那裡購買到貨真價實的東西,當前的交易信用處於一個什麼樣的水平,由此可想而知。
如果團體采購蔚然成風,廠商也從中嘗到甜頭,逐漸把團體銷售發展成為一種常規的經營手段,那就必然給那些本來沒打算加入團購隊伍的消費者施加無形的壓力,客觀上使得團購之外的消費環境進一步惡化。法律保護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自由選擇不但包括選擇商品和服務,還應當包括選擇消費形式——或者選擇單獨購買,或者加入團體采購。如果真有那麼一天,團體采購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確信為安全可靠、經濟實惠,單獨購買則陷阱密布、險象環生,那麼,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事實上就受到了嚴重侵犯!
中國傳統商業道德強調『童叟無欺』,現在還應該加上『寡眾無欺』。團體采購昭示了當前商業道德的缺失,它到底還要走多遠,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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