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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應該感謝值班法官提醒我,又找出了一份新證據,不然我這官司肯定是輸了!』昨天,屈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非常誠懇地表示。
2002年1月,北京錦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和取暖費為由,將屈先生告到了法院,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認為屈先生拒付物業管理費和取暖費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判決他最後敗訴。但錦豐公司沒有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給屈先生辦理產權證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屈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立即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值班法官的指導下,屈先生在法院調查時,提交了一份他和錦豐公司簽訂的相關費用衝抵協議(雙方都已認可),協議規定『原乙方(屈先生)向甲方(錦豐公司)所交公共維修基金11182元,經乙方同意按年衝抵應交取暖費及其他費用』。按照這個協議,屈先生不但不欠錦豐的任何費用,甚至還有餘額。
今年7月8日,屈先生終於高興地走出了市二中院的大門,二審法院根據事實調查,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並駁回錦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正是因為在二審法院中,屈先生在法院的指導下提交了一份至關重要的證據,纔最終反敗為勝。談起這些,屈先生感激地說:『當時是值班法官提醒我要想打贏官司應該提交新的有利證據,之後我找到了那份協議。真應該謝謝法官,打一次官司我也長了不少知識,今後無論做什麼,都要保留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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