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人於去年12月與房產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第二條指明,房屋暫測建面142.69平方米,套內建面113.79平方米,公用分攤建面28.9平方米。第五條對房屋建面的暫測與實測面積的差異處理約定為:『當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含+3%),房產商不收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當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含-3%),客戶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甲方交房日期為今年6月30日之前。
6月底我打電話問房產商時,得知我所買的那套房子建面增加了近3平方米(何處增加不詳)達到145.5平方米,目前尚未收到交房通知。我諮詢以下問題:
1、今年7月1日起執行的預售商品房建面增減處理辦法新政策能否適用於我的情況?
2、如果新政策能適用於我的情況,是否與我簽合同第五條有矛盾?3、根據新政策,不管增加的3平方米是套內面積還是公用分攤面積,我無須為此新增面積付任何房款,我的理解對嗎?徐先生
徐先生:
據上海申房律師事務所孫洪林律師介紹,7月1日起執行的《預售商品房建築面積增減處理辦法新政策》適用的條件是2002年7月1日後交付的商品住房,而你的房屋是6月30日以前交房,故不適用該規定。
如果3平方米誤差是套內建築面積變化引起的,則適用合同第五條。如果誤差是由於公攤面積變化引起的,則適用新規定。
根據新規定,如果增加的3平方米是公攤面積,則無須支付面積誤差比超過0.8%部分的房款。如果增加的3平方米是套內面積,則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處理辦法的,實測面積大於預售合同約定面積的,購房人不承擔超出部分的房價款,即你無須支付3平方米的房款。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