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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同銀行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獨立於業主和開發商的購房關系。借款人同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用於購買開發商的住房,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並未涉及房屋質量等糾紛,因此以房屋質量原因作為拒付銀行貸款的抗辯自然不能成立。
借款人應該另案起訴開發商違約,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借款人同開發商有糾紛最好訴諸法律,不要以拒還貸款來對抗開發商。否則將會給借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銀行起訴借款人後,借款人必然承擔違約責任,嚴重的將解除合同被迫一次性還款,如無力還款,其房屋將會被拍賣。本案除了涉及法律問題,還有就是個人的誠信問題了。有時候誠信也需要法律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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