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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
《通知》指出,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數量也在迅速增加。由於城市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缺少必要的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處理設施嚴重不足,處理水平普遍不高,相當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體、大氣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受到影響。解決城市生活垃圾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的良性循環。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融資環境,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最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解決當前垃圾處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
二、合理制定垃圾處理費標准,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准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並區別不同情況,逐步到位。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目前垃圾處理費仍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應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准要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三、制定科學的計收辦法,加強收費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並按月計收,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者和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垃圾處理費的具體計收辦法和收費減免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對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用於補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費用,但在建項目3年內必須建成,並實施垃圾處理。
四、改革垃圾處理運行機制,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
各地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計劃,制定生產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處理設施布局和規模要合理,生產垃圾處理要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處理應從源頭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業負責社區、小區、居民住宅等源頭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頭管理,多頭收費。垃圾處理單位應實行政企、政事分開,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積極探索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運營方式,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城市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市場准入制度,通過公開招投標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單位)承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通過簽訂合同,明確責任和義務。垃圾處理企業(單位)應轉變經營管理體制,實現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管理,確實保證垃圾處理質量。城市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對達不到處理標准和服務質量的,應責令其改正;對現有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廠應責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設施周圍環境質量的監測檢查,對處理不達標造成二次污染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負擔。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後,應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各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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