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於2001年9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XX小區XX棟XX號商品房一套。該買賣合同約定:(1)出賣人於2002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2)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我如約將合同總價款的80%支付給開發商,但雙方並未辦理預售登記手續。後來我聽說開發商已將所開發的兩棟房屋全部抵押給銀行申請貸款,遂向開發商質詢,但他們沒有給我確切的答復。現我想諮詢: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我該怎麼辦?
律師:本案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開發商抵押行為的合法性及其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等問題。要判斷開發商抵押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應先審查其抵押行為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設立抵押的房地產主要有: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所有權或期得權益的房屋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包括在建工程抵押、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等。房地產抵押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不具備法律效力。鑒於本案的開發商不肯將有關房地產抵押的詳細情況向購房人通報,因此,律師建議購房人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登記的有關情況。根據查詢得到的抵押登記的內容、范圍、時間等具體情況確定判斷其行為的合法性及對購房人權利的侵害。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纔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