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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米高廣告牌豎在樓前一居民為采光權討說法
屋頂架起一高近9米、寬100餘米的廣告牌,正好擋在了家住本市南開區南馬路29層郵電公寓7樓陳某家的前面,就此陳某將安裝廣告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相鄰關系糾紛案。
據陳某的訴狀稱,陳某所住房屋與天津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南開區南馬路的移動營業廳所用房屋相毗鄰,並且兩房屋的主體結構相連。2001年12月,天津移動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並征得陳某同意的情況下,在其靠南馬路和南開二緯路一側營業廳的屋頂建起了一座大廣告牌。由於營業廳的屋頂正好與陳某家的地面相齊,所以,這個大廣告牌立起來後,影響了陳某家的采光和通風,也給陳某家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了不便。陳某認為居民對自己的住房依法享有良好的通風、適度的采光、開闊的視野並在良好的環境下生活的基本權利,他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他人不得妨害自己享受自己的權利,而天津移動豎立廣告牌的行為是對他通風權、采光權、環境權、視線權等的侵害。陳某稱,就此他與天津移動進行過多次交涉,但未果。陳某一紙訴狀將天津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廣告牌,恢復原狀。
法庭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有關購買房屋的憑證和11張現場照片。被告方認為,他們所設立的廣告牌具有一定的審批手續,並且按照城市管理規劃技術規定比對,他們廣告脾的高度以及與居民住房的間距均是在有效范圍之內。據被告方稱,他們所設立廣告牌的實際高度為8.5米、寬107米,與原告陳某住房的間距為30米。但在回答法官提問時,被告方稱,在設立廣告牌時,並沒有取得四鄰的簽字,也未與原告協商過。
在法庭上,除采光通風問題外,原告還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們房屋的周圍環境、景觀受影響,都會降低房屋的價值,影響房屋評估,這也是不能被允許的。截至發稿,原被告雙方交換證據,進行質證。背景資料:《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中規定: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和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並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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