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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難以忍受高速公路的噪聲,鄰近公路的小區內52戶居民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這起國內首例高速公路噪聲污染案在豐臺法院有了說法:法院判決開發商在兩個月之內為住戶安裝隔聲窗,並一次性支付3000元賠償金。同時,居民從入住起至安裝隔聲窗日的期間,每月獲得60元的噪聲污染損失費。
高速公路噪聲擾民
1994年5月,經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拆遷,包括衛先生在內的52戶居民搬到位於京石高速公路旁的豐臺區六裡橋10號院9號樓居住。入住後,衛先生一家就開始被京石高速公路上來往車輛的噪音所困擾:9號樓距離高速公路僅30餘米,日夜來往的車輛產生的噪音使樓內居民寢食難安。為了減輕噪音影響,全家人終年緊閉窗戶。在請有關部門檢測後,衛先生得知該樓所受的噪聲污染超過國家標准。
居民向開發商索賠
9號樓的居民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前不久,該樓居民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為住戶安裝隔聲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賠償金,並要求從入住起開發商每月支付60元噪聲污染損失費,直至安裝隔聲窗日止。
法庭上,開發商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沒有就居民的索賠進行答辯。而第二被告北京首都發展有限公司答辯說,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不應由首發公司承擔。首發公司稱,京石高速公路在1987年建成通車,當時為避免公路乾線與生活區域混合而導致交通噪音對居民的影響,也進行了必要的拆遷,在防止交通噪音污染方面盡了必要的義務。截至目前,京石高速公路車流量沒有超出最初的設計車流量。
開發商與公路管理者被判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9號樓開發商在建設該樓時,京石高速公路已經通車7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側建設噪音敏感建築物,開發商有責任采取減輕交通噪音影響的措施。因此,開發商在改善住戶居住條件的問題上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北京首發公司也應有義務對居民所受噪聲污染承擔責任。法院判決開發商北京綜合投資公司在兩個月之內為住戶安裝隔聲窗,將該住房的室內噪音降到白天60分貝以下,夜間45分貝以下。開發商一次性支付3000元賠償金。同時,居民從1994年入住起至安裝隔聲窗日的期間,每月獲得60元的噪聲污染損失費,由開發商支付50元,首發公司支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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