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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外,汽車召回已為制造廠商廣泛實行,從德國的奔馳到日本的帕傑羅、豐田,那麼,召回制度是不是能夠延伸到投訴不斷、問題多多、質量事故頻發的房地產領域,甚至趕在汽車行業之前,成為率先實行的行業規矩?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隨即采訪了一些開發商和業主代表,得到的結論自然是截然相反的兩種。反對的意見是,現在國際上實行了召回制度的產品都是可移動物品,而房地產業開發的是不動產,沒有可比性。而且召回的產品都是實行了標准化的生產,要有問題這批產品都有問題。房屋的質量標准固然有,但同一批建築,甚至同一單元的質量差異性非常大,這套房不合格,並不意味著另一套也不合格。第三,國外也沒有類似的先例。
贊同的理由有,既然同樣是產品,在對待汽車或是房屋質量問題的處理上就有比較性,特別是兩者都是昂貴的耐用消費品,又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雖然房地產開發的是不動產,但並不妨礙實施召回制度,只不過這種召回是對房屋開發商的召回。另外,房屋在建造中的確不似汽車業那樣在加工程序和工藝上嚴密規范,但也有自己的工序和標准,很難想象這間房的牆壁發生皸裂,其他房間的牆體會好到哪去。有些情況下只是問題還未暴露,但隱患已經存在,況且國外在對待汽車上,並非在大量事故出現後纔行使召回,只要存在隱患就要實施,召回時也只是針對某一批次產品而進行的,而不是所有產品,因此可以對開發商的某一項目實施召回。再者,服務只有好壞之分,而不是按國界來判斷,國外現在沒有的東西,並不影響我們首先啟動。
汽車召回是在該行業市場化競爭充分,完全進入買方市場後,汽車企業破產與兼並不斷發生的背景下被廣泛采用的。它既是一種硬性規定,也是企業間競爭的手段。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競爭格局的加劇,一個大的房企兼並浪潮勢必很快來到,在買方市場完全出現後,會不會催生出召回制度在該行業的適用,還很難說。建設部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開發項目負終身責任的規定,可不可以被看成是召回制度的前奏或鋪墊,也有待觀察。另外,實施召回制度的一系列問題還有待解決,如物業項目開發是由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單位合作完成的,責任如何劃分?又由誰來做出召回的判決?
但召回制度畢竟是一種服務的進步和企業負責任的表現,在政府出臺硬性規定之前,有品牌或創品牌的企業可能會自覺采用這一規則,而將其先行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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