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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清嘉園的開發商—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從自己的商業利益出發,未經買房者同意,單方面毀約,將崔玉如等15戶業主在華清嘉園C區16號樓買的期房改成商住型後『轉嫁』他人。雖然華潤表示願意承擔2萬元的違約金,並答應業主可在C區其他樓選擇更換房。但由於不滿更換房的戶型、朝向等,從6月15日開始,3戶業主采取了住進華清嘉園售樓處大
廳的極端方式,要向開發商討回同等質量的房屋。昨天,本報記者采訪了當事雙方。
開發商毀約轉賣房子
1999年8月,海淀區五道口拆遷改造,按照當時北京市的舊城改造政策,陳偉、劉文義、崔玉如、魏美麗等15戶業主用舊房折抵的方式,購買了華清嘉園C區16號樓的16套房屋,並與開發商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
交清房款後,房主們搬出舊樓,等待回遷新樓。可令他們想不到的是,2001年6月,新樓剛剛打下地基,華潤公司突然向15戶業主發出一份《華清嘉園16號樓設計變更》的通知,《通知》中說:由於設計原因,圖紙變更,1999年華潤公司和陳偉等15戶業主簽訂的《購房協議》已無法實際履行,要求業主們收到通知後,前來協商原合同的處理問題。
15戶業主先後趕到華潤公司的華清嘉園售房處,他們被告知:16號樓已更改成商住型,並全部售完。業主可在C區其他樓選擇更換或毀約,華潤公司願意退還房款,並按《購房協議》支付每戶業主2萬元違約金。
事已至此,業主們無奈之下選擇了等所換樓房成型後再做決定。
業主無奈走上法庭
2001年底,包括16號樓在內的C區4棟樓基本成型。業主們看了房屋後,認為華潤公司提供的更換房屋在朝向、結構等方面均與原購房屋相差甚遠,而且時隔兩年多,業主的損失已遠遠超過了《購房協議》中的2萬元違約金。況且華潤毀約後,違約金與違約所獲得的利潤相比無關痛癢,他們要求華潤應該拿出『誠意』,最起碼用同等質量的房屋更換。但華潤以同等質量的房屋已全部售完為由,予以拒絕。
今年3月,業主魏美麗將華潤公司告上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華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月,法院做出判決,解除雙方的《購房協議》,華潤公司返還魏美麗的全部購房款,支付本金利息,並賠償違約金2萬元。
為討房住進售樓大廳
判決結果出來後,大部分業主無奈之下選擇了更改合同、更換房屋,僅僅剩下陳偉、劉文義、崔玉如3戶業主不願更換房屋,他們認為:『開發商用塔樓換了我們的板房,我們很吃虧。現在在挑剩下的房子裡讓我們換房,是沒有誠意的。我們等了3年,應該得到相應的好房子。』
6月15日,這3戶倔強的業主住進了華清嘉園的售樓處大廳,以此要求開發商還給他們同等質量的房子。
華潤解釋毀約原因
華潤公司華清嘉園項目經理李然向記者解釋了毀約的原因:16號樓原先是按回遷房標准設計的,所以第一次上市時在市場上碰了壁,若按此設計繼續修建,剩餘的近200套房屋將成為『死房』。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華潤萬不得已將設計更改,並做好承擔違約責任的准備。隨後,第二次更改成商用房上市,立即被一搶而空。
李然承認換給業主的房子不如原來的,不過他們已答應給予業主一定的補償。但業主又進而提出不要補償金,要一套一居室的不合理要求,華潤公司自然不能接受。談判失敗後,業主強行搬進了售樓處,而且遲遲不肯搬走,這是一種不理智的行為,已經嚴重乾擾了華清嘉園的正常工作,毀壞了華潤公司的企業聲譽。另外,他分析此次事件時又說,由於拆遷發生在北京市舊城拆遷改造貨幣化政策剛剛實行,開發單位還沒有經驗的時候,因此遺留了這些問題。
律師主張訴諸法律
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雲認為:『華清嘉園事件』很明顯屬於華潤公司的故意違約行為,致使原《購房協議》無法履行。,受損業主的心情可以理解,若他們對《購房協議》中的違約金處罰不滿意,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為標的,向法院主張權利,討還公道,而不必采取過激行為,激化矛盾,這樣反而解決不了問題。最好的方式仍然是雙方各自有所退讓,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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