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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拒付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一些買房人經常會遇到『初裝費』的問題,例如網上經常有人會問:『我買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時,開發商卻列出了5000多元的天然氣初裝費的繳費清單,請問這合理嗎,有關法律究竟是怎樣規定的?』『開發商收煤氣入戶費,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可以拒交?』
筆者的觀點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築工程,並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前款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簡稱「四源」建設費)。「四源」建設費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繳納「四源」建設費後,北京市有關市政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時根據交費范圍和協議提供相應的「四源」設施,但從城市市政乾管接到建築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上述規定明確說明不論是『四源』主乾線,還是到具體項目的『支管』,費用都應由房地產商承擔。
各種費用要明晰
那麼各樓入口到各戶的管線費用由誰承擔呢?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73號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有線電視等初裝費都是錯誤的,如果購房合同中明示提供熱水、門禁系統、寬帶系統等設施,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服務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即使房地產商拿出提供相關服務部門的通知,買房人也無需理會,因為按照政策,商業公司的規定未經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沒有強制約束力。
同時,筆者在此提醒所有准備買房的人,將來在簽購房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就合同約定應提供的設施向買受人收取任何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避免交房時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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