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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證擔保是一種經濟合同的擔保,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經濟合同的切實履行,經過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義務,滿足他方權利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工程保證擔保采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促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該項制度以經濟責任鏈條建立起保證人與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能夠有效地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建設工程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如業主、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一個工程中要簽訂許多種合同。每一個參與主體對合同的履行和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築產品及其質量相關。為了保證各種建設工程合同的順利履行,工程擔保也有許多不同的品種。
在國際上,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靈魂,在采用標准合同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做法。《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ICE《新工程合同條件(NEC)》、美國建築師協會AIA《建築工程標准合同》等對於工程擔保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應當借鑒世界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引進和吸收先進的法律制度。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已經證明它對規范建築市場、防范建築風險特別是質量風險、降低建築業的社會成本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引進並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是完善我國建築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建築業和保證擔保業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參與國際競爭以及與世界接軌的必然要求。
實行工程保證擔保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在於:
1.建立信用機制。重合同,守信用,守信受益,失信受罰,利用信用保證和利益制約手段建立一種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內在動力機制,增強建設市場主體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的能力,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
2.完善政府和業主管理監督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的方式。用市場經濟的辦法規范工程建設中各方主體的行為,形成有效的調控機制和保障體系;用信用保證辦法實現工程建設主體之間的聯系,形成一種連帶責任鏈;保證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正當權益,健全和完善一個開放的、具有競爭力的建設市場,促進招投標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健康、平衡地運行。
3.產生綜合效益。通過精心組織、管理,可以促使當事人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注重自身信譽,提高工程質量。有利於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工程質量低劣和工程款拖欠的問題,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效益的統一。
在我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處於初建階段,然而對於建設市場改革來說,確是一項有效的重要的措施。2000年全國建設工作會議已把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作為『十五』期間的一項重點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間有重大進展。目前,我國許多省市都在積極地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在未來幾年內,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將會有一個廣泛、迅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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