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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縮水還被數落
哈爾濱市消費者佟女士日前接到了敗訴判決。去年4月,她在極樂小區購得一套住房,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表明該房使用面積136.16平方米,售價48萬元。可產權證下來後,佟女士發現,該房的真實使用面積只有133.58平方米,少了2.58平方米。佟認為開發商多收了9000元房款。
法院審理認為,佟選房後提出以48萬元購買,雙方沒約定每平方米單價,應視為以按套方式購買該房。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前,房地產買賣契約在後,該契約所約定的建築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中標注的建築面積一致,故不應視為開發商多收房款。
然而佟女士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認為開發商鑽了『按套售房』的空子。『論套賣不也得標明面積嗎?』
『按套銷售』是2000年新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啟用後,增加的一種交易方式。此前,房地產開發商采用的售房方式主要是按建築面積計算和按使用面積計算。『按套銷售』被開發商迅速普及,理由是:『按套銷售省事方便,不像按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那樣算來算去麻煩。』
據了解,國家制定『按套售房』辦法的初衷是為了規避因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換算產生的糾紛。但是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按套售房』糾紛正在呈現上昇趨勢,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多是所購房屋面積明顯少於產權證標注面積。
一方面是消費者抱怨面積縮水,另一方面則是開發商指責消費者不懂規矩:房屋論套賣,甭管面積是多少。消費者為此與開發公司對簿公堂不在少例。
哈爾濱的婁先生在2000年7月以10萬元的價格購得和平小區一套商品房,雙方合同約定房產使用面積為47.25平方米。可交錢入住後,婁先生發現該房使用面積明顯不足,經查開發商的底案得知,真實的使用面積為41.25平方米。婁先生要求開發商退回多收的6平方米房款近1萬元錢,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規定加倍賠償。
開發商雖然承認計算面積時出現了誤差,但否認在該房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開發商認為,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中明確約定,該房按套計價,也就是說,不論面積多少,一套就是10萬元。並且該房買賣合同簽訂前,婁已實地勘察了房產,也明確說明了該房現狀銷售,按套計價。
但是,即使是采取『按套銷售』的交易方式,合同中也要注明該房的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婁先生認為,合同中既然標注了面積,就應該被視為買賣雙方對面積有一種約定,必須遵守。
『「按套售房」與花50元錢買一袋面是一個道理。消費者肯花50元錢就是因為袋子裡的面是25公斤。』黑龍江達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認為,開發商在合同中已經對房屋的層高、面積、格局等自然狀況進行了描述,如果交付的房屋與描述的不符,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這些糾紛又不應該只責備開發商,因為現行制度有缺陷。2000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雖然要求標明房屋面積,但是沒有任何對面積短少做法的制裁性規定。一些開發商正是利用了這樣的缺陷,設下了面積縮水、面積欺詐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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