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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5月22日
-致電人:董先生
-事由:我找換房公司要求將自己的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換成兩套兩居室,可簽完換房合同後,我卻只換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
[法律事件]本來想換兩套合適的住房,沒想到換來換去卻換飛了一套
家住朝陽區的董先生家有兩套房子:一套三居室,一套一居室。由於兒子結婚,董先生合計將房子換成兩套兩居室,以便居住。於是他們找到北京某換房中心,對方一口答應能把這事兒辦好,董先生父子就與換房中心簽訂了兩份換房合同,約定先用一居室換一套兩居室,再用三居室換一套兩居室。簽好合同董先生立即將自己的一居室騰空,連同所有手續統統交給了換房中心。可當董先生父子去看換來的兩居室時,卻麻煩不斷:先去了一處,沒多久說是不能入住,黃了;又去了一處,還是不能入住,又黃了;後來就沒了音信,對方始終沒能提供可入住的房屋,看來兩居室要徹底黃菜。
董先生要求不換房子了,可自己的一居室已住進了他人,依法過了戶,房子是別人的和他們沒關系了。本來想換兩套合適的住房,沒想到換來換去換飛了一套。為此,董先生將換房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換房協議,換房中心提供與原一居室面積相同、地理位置相近的一居室一套,供董先生家人長期居住使用。
[律師圈點]換房中心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信律師接手此案後,很快查明致使董先生遲遲換房不成的主要原因是換房中心及其合作單位管理混亂,經手董先生換房業務的工作人員因犯合同詐騙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董先生父子只是眾多受害人之一。據此律師認為,在整個換房過程中,董先生父子沒有任何過錯,換房中心及其合作單位管理混亂及嚴重的工作失誤是董先生換房不成的直接原因,導致董先生的兒子目前無處居住的嚴重後果,影響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給董先生造成重大損失,對此換房中心應承擔民事責任,董先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兩份換房協議,提供與原一居室面積相同、地理位置相近的一居室一套,供董先生家人長期居住使用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律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換房中心為董先生提供與原一居室面積相同、地理位置相近的一居室一套
法院認為,換房中心及其合作單位在為董先生辦理房屋入住相關手續中,完全可以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但因疏於管理,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因此應直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董先生父子與換房中心的換房協議雖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從本案實際情況考慮,不宜繼續履行,應予解除。最後法院判決:換房中心30日內為董先生提供面積不小於35平方米、位置在本市四環以內的一套一居室房屋;解除雙方的換房協議。(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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