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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消費者董桂秋於1998年花40多萬元購買了兩套商品房,可入住後,卻一直沒有生活用水。因為開發公司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屋銷售許可證,董桂秋等消費者一直無法辦理房屋土地證、所有權證。為了討回公道,董桂秋起訴了開發公司,也贏了官司,但問題一起沒有解決——
劉楚
兩套『堵心房』一直沒法住
消費者董桂秋於1998年年底花40萬元購買了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遵義路1號樓5單元7層65、66號兩套商品房,交納購房款前,開發商吉林市龍潭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的工作人員反復承諾保證該商品房的質量,保證供水,能全天供應生活熱水,供應煤氣。
但董桂秋入住至今,不僅沒有煤氣、生活熱水,連生活用自來水也不能保證。董桂秋為了維持生活,只好買了兩臺水泵安裝在自來水管線上,待每日半夜用水高峰過後,開動水泵抽水蓄水。就是這樣的『問題房屋』,開發公司也一直沒有給董桂秋開具正式發票,在董桂秋的多次討要下,只開了兩張加蓋公章的收款說明,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書。
董桂秋說:『當時,這房子賣1800多元一平方米,是龍潭區最貴的。我們去看房時,看到確實有熱水管、煤氣管道和計量表,加上他們是區政府下屬公司,覺得不應該有問題,所以就相信了他們。可直到住進來,我們纔發現上當了。這樣的房子怎麼住?』董桂秋多次找開發公司協商,要求實現售房時的承諾,解決自來水、熱水、煤氣的問題,重新開具正式發票,但被開發公司拒絕。
據董桂秋介紹,這幢樓房共有5個單元,其中4個單元是回遷房,屬於福利性職工住宅,水、電、煤氣管道俱全。而他們買的第5單元,是額外『擠』出來的一個單元,共有10套商品房。因為無法正常使用,董桂秋的另一套房子還原封未動。董桂秋說,連房裡的暖氣管道居然都接反了,回水管接在進水管上,進水管接在回水管上,根本不能采暖,所以房子就一直擱在那兒了。
開發商欺詐消費者勝訴
問題得不到解決,消費者想到了投訴,先後向龍潭工商局舉報投訴。龍潭工商局於2000年3月25日正式對此事立案調查。
龍潭工商局的調查結果為:龍潭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的這10套商品房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屋銷售許可證,建設單位、用地單位是龍潭區政府,建設項目是住宅樓,而不是商品房。也就是說,開發公司將政府劃撥的土地用來建商品房出售,讓購房者多承擔了土地出讓金,開發公司在銷售房屋時卻對消費者隱瞞了土地權益上的真實情況。而且,這幢樓房也沒有經過質檢驗收。這些情況有吉林市土地局、吉林市質檢站出具的證明及相關部門存檔的文件作為證據。
此外,開發公司在銷售此房時還向消費者宣傳有自來水、生活熱水和煤氣,購買這個單元商品房的消費者一致證明銷售人員當時有過這種承諾。就連開發公司的銷售負責人在接受工商局調查時,也多次承認售房時做過這樣的承諾。但消費者至今已入住近4年,這些承諾卻都沒有實現。
據龍潭工商局介紹,2000年9月21日,龍潭區消協和工商局召開由開發公司和消費者代表參加的調解會,並邀請區人大主任、區政協主席到場。調解會公開做了錄音、錄像。開發公司的代表承認在售房環節中確實向消費者做過入住後可供應『兩水一氣』的承諾。可會後,開發公司無意解決糾紛,區消協宣布終止調解。
2001年3月,董桂秋以開發公司欺詐侵權要求賠償為由向吉林市中級法院對開發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公司的銷售人員向董桂秋做了入住後即能提供煤氣、24小時生活熱水、自來水等虛假宣傳,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違反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1年7月,中級法院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開發公司向董桂秋退還房款,並以房款的一倍賠償損失。
同時,龍潭區工商局在進一步調查後,也依據《消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開發公司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維權成被告官司難打贏
龍潭工商局做出行政處罰後,龍潭區信訪辦主任作為開發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向龍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工商局處罰不當。
龍潭工商局在寫給全國人大代表王維忠的反映材料中提到,盡管吉林市質檢站已於2000年8月25日向工商局出具了關於開發公司的商品房沒有經過質量認證的證明,但在某些領導的乾預下,又於2001年4月給開發公司開出了一張質檢合格的證書,並把日期回簽為1998年12月。開發公司從來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卻在這種情況下為買房人辦出了一個漏洞百出的個人土地使用證,並用這個違規的土地證作為法庭證據。最終,龍潭區法院以『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於2001年12月21日判決龍潭區工商局撤消行政處罰。而此時,開發公司不服吉林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雙倍賠償』民事判決,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因為這場行政訴訟,高級法院作出了『中止訴訟』的裁決。這就意味著中級法院的『雙倍賠償』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龍潭區工商局不服初審判決,向吉林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行政庭於3月19日開庭審理此案。結果,龍潭區工商局敗訴。目前,龍潭工商局正准備進行申訴。
3年多了,開發商的承諾一件沒做到。消費者想賣掉房子吧,又沒有產權證。董桂秋告訴筆者:開發公司就是要拖延時間,一旦拖過了訴訟期,其他的消費者就無法起訴他們了。
對此,開發公司認為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其工作人員在銷售房屋時保證商品房的質量,保證供水,入住後能全天供應生活熱水及煤氣的情況與事實不符,他們嚴格依據商品房銷售合同,未進行約定的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未對房屋的內部設施進行約定,故不存在其承諾保證供水、供氣的事實。煤氣管線及供水設施是城市住宅建設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供水及供氣的職能由供水企業和供氣企業根據規劃行使,並非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該銷售房屋具有供水、供氣管線而認同具有供水、供氣的責任。而開發公司工作人員的說法是對銷售房屋的善意表示,希望銷售的房屋將來能具備此項功能,但這並非合同中規定的內容……
『如果連有沒有水都要約定的話,不知我們要簽多長的合同了。』消費者無奈地說。
開發公司不申請行政復議,而是采取行政訴訟的方式,使本該解決的問題再次陷入僵局。看來,消費者要維權,只能首先期待為消費者維權的工商局先為自己維權後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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