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有關部門獲悉,《雲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五簡稱《規定》),將於6月1日起施行。符合規定范圍的拆遷市民在補償方式、補償安置標准等重點問題方面得到實惠。另外,房屋使用人也將得到補償和安置。它將和國務發布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一同實行,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將同時廢止。
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規定》首先規定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基本運作方法。其中第10條規定:『拆遷人給予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市場價格確定,』『實行房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次規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
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 『具備2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在昆明市轄區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具備3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在除昆明市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此外,規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程序,包括委托評估機構、訂閱評估委托合同、確定評估時間、出具評估報告、通知評估結果等程序。同時《規定》明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拆遷人、被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
建立了房屋拆遷評估技術鑒定制度
《規定》第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評估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侍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鑒定,其鑒定最終鑒定。』
規定了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的標准
新《條例》第31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擔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搬遷補助費,《規定》第15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擔人支付住宅每房每次300-600元,非住宅每宗不少300元的搬遷補助費。』
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原《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是被拆遷人。而在具本操作中,拆遷人往往征求房屋所有有的意見,直接與房屋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大部分補償資金支付給予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鑒於此,新《條例》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所有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同時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單一的補償方式將一去不復返。
拆遷補償將實行貨幣補償。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二者相結合的方式。但實際操作中多是產權調換和二者相結合的方式。產權調換方式的弊端主要是直接受益者是房屋使用人,而無法充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權益,拆遷人與此被拆遷人之間矛盾大、安置遺留問題多。在昆明舊城改造中,類似的矛盾就較為明顯。新《條例》規定,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同時,特別規定了在房屋所有人與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解除房屋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重新簽定訂租合同。由此,房屋使用人的權益有了保障。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