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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本報購房者援助中心接到田女士的求助電子郵件,她在郵件中稱,翌景家園的開發商對她存在欺詐行為,她強烈要求退房,但開發商要扣罰她的違約金,請求本報援助中心予以援助。本報援助中心進行了追蹤。
田女士的退房理由
2001年6月28日,田女士與翌景家園簽約,作為住宅用房買下了該項目2#8層A戶型,並交納了33萬元的首付款,就等2002年7月入住。然而,不久田女士無意中從一本廣告冊上得知,翌景家園的規劃用途由原來的『住宅用途』改為『商住兩用』。田女士稱,該項目的廣告冊上赫然印有『翌景家園商住新浪潮』的字樣,在該冊中的目錄裡專門設有『商住兩用篇』。對此,田女士認為,翌景家園的開發商當初在向她出售住宅的時候,說明是住宅用房,而現在卻變成了商住兩用,明顯存在欺詐行為,開發商違約在先,因此,要求退房。
田女士於2002年3月23日向開發商發出了第一封『退房申請書』,陳述了退房的理由,她說,她之所以購買翌景家園,就是看重了該項目是住宅用房,給70多歲的父母居住,在安靜的社區內頤養天年,然而現在讓田女士不能接受的是,翌景家園改了規劃,那麼就意味著,她的父母將來就要生活在一個被商務煩擾的環境中,這一點令田女士難以接受。同時,田女士向開發商提出了其違約的依據,並希望盡快得到開發商的答復。
開發商先不退房,而後改扣罰違約金
接到田女士的『退房申請書』以後,翌景家園的開發商於4月9日給了田女士一個書面答復,在開發商的函中表明了不予退房的理由。翌景家園的開發商認為,該項目不是『商住兩用』,之所以存在商住的概念,其原因是在於翌景家園的3#樓是會所,可以用於商住,而向田女士出售的2#樓和1#樓其本身就是住宅用房。翌景家園的開發商認為,他們自始至終沒有更改規劃,如果田女士有疑義,可以去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查詢。因此,開發商對於田女士提出的退房理由不予支持。
開發商的解釋和答復,田女士不能接受。帶著不滿和氣憤,田女士4月19日向翌景家園的開發商發出了第二封『退房申請書』,在這封函中,田女士認為翌景家園開發商的答復理由不充分。在這封『退房申請書』中,田女士還例舉了銷售人員在出售房屋時繼續強調房子的商住兩用功能,對此,她重申退房的要求。
面對田女士的第二封『退房申請書』,翌景家園的開發商同意給田女士退房,但是開發商要扣罰她3萬元的違約金。對此,田女士不能接受,她又向開發商發出了第三封信函,在函中,田女士強調,違約的是開發商,不是她,因此不能扣罰她的違約金。她認為,翌景家園的開發商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於是,在問題不能得以解決的情況下,田女士向本報購房者援助中心進行求助。
援助中心的調查結果
本報購房者援助中心在調查中了解到,田女士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在電話采訪翌景家園時,一位朱先生的答復是,翌景家園這個項目從立項到審批1#樓和2#樓一直是住宅,3#樓會所是商務中心,它沒有在住宅中注冊。同時,朱先生強調,翌景家園這個小區是商務小區。從朱先生的回答中不難看出,翌景家園的商務用房僅限於3#樓的會所,但他又說該項目是商務小區,那麼,這不禁讓人費解。
翌景家園的售樓人員是否在銷售中存在『欺詐行為』?本報購房者援助中心以購房人的身份來到翌景家園銷售部門進行諮詢,當記者向一位銷售人員詢問,該項目能否商住兩用時,這位銷售人員肯定地回答,能用於商住兩用,包括1#樓和2#樓,並可在每個用房進行公司注冊。這與田女士反映的情況是吻合的。
盡管翌景家園的開發商否認田女士所購買的2#樓是商住用房,但是開發商給購房者的引導是『商住概念』,翌景家園開發商的責任顯而易見。目前,本報購房者援助中心正在協助田女士退房,並對翌景家園每棟樓的規劃用途做進一步了解。(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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