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計入面積部分明確
根據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5月1日起,在房屋權屬證書附圖中應注明施測的房產測繪單位名稱、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在圖上標注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通知》在明確各種計算面積方法的同時,規定下列情況不計入面積。如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2.20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築,不計算建築面積。(呂新 鄭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