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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登記』條款得到完善
為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減少交易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經天津市有關部門修改後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5月1日開始正式使用。
據悉,日前,市有關部門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JF-2000-009)中第十二條『商品房產權登記』作了完善。完善後的第十二條內容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須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後,甲方應在180日內,及時協助乙方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助乙方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按下列約定處理: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可繼續使用到12月31日,此條款可在附件中作補充說明。(呂新 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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