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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還將舉辦不少房展會,不少購房者將在展會上認購,筆者認為展會上不要輕易認購,一定要認購,還得從簽合同入手,而簽好認購書則是不可忽視的購房第一步。
為什麼說簽認購書是購房第一步,是因為選房挑房實際還處於買房准備階段,而簽認購書則要真金白銀掏出錢來,售樓處的帥哥靚姐磨破嘴皮子讓你掏出哪怕是500元的『誠意金』,目的可不是真讓您表示誠意,而是希望常人不願白扔錢的心理能在您身上發揮作用,明白這一點,您大概應有個思想准備,給錢容易要錢難,當有人拼命恭維您是『大款』,還在乎這點小錢時,您可想想清楚,不知多少買房人就是這樣買了後又後悔(至少簽了自己並不願意接受的合同條款)。
也許有人對筆者的說法不以為然,甚至會說:你這是杞人懮天,售樓人員不是都說建設部早有規定,從去年6月1日開始定金都可以退了嗎?筆者卻要特別提醒有這種想法的人:建設部寫這個規定的人做夢都沒想到自己寫的東西會被售樓人員斷章取義,用來騙人。
沒錯!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是規定了:『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售樓人員沒有告訴您這條規定後面還有一句話:『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更沒有告訴您: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條款和相關解釋,『定金』是不能退的。
因此,筆者提醒買房人,錢放在自己口袋時,您是『爺』,您是『奶』,簽認購書前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這時的有利地位,先向房地產商要正式合同和補充協議看看裡面的條款您是否基本接受,並要求房地產商一定在認購書上白紙黑字寫明:『買方在支付__金(叫什麼金都行,但最好避免用「定」金)後與賣方不能就所購房屋合同或補充協議條款達成一致時,買方隨時可以要求賣方退還已交款項,賣方應在接到買方要求__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將上述全款退還買方。』不然您就賭賭房地產商有沒有預售許可證吧,如果有,您不是被動繼續交錢,就是已交的錢多半打了水漂兒,這個水漂兒,500元是少的,兩萬、三萬也沒什麼新鮮。(劉宏誠)
法律備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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