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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對原物業管理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難點和老百姓反映出來的一些熱點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辦法就物業管理費收繳作出規定,如業主和使用人按物業管理合月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公司可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針對業主投訴難問題,新辦法明確規定市區房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決定受理的,應當調查核實,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張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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