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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證辦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1)買賣房屋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的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賣方提供)、當事人合法證明,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2)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有關文件審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買賣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看評估。
(4)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5)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6)買方憑過戶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領取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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