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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部今年10月正式向全國推廣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標准格式文本中,對『前期物業管理』作了這樣的定義: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這說明『前期物業管理』,有別於一般意義的物業管理。
一般意義上的物業管理,是從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後開始,而『前期物業管理』僅存在於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於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沒有行施選聘物業公司的職權機構,但已有部分業主入住,不能沒有物業管理和服務,那只能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就是開發商屬下的物業公司來承擔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在有一個問題上,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時間越長,其經濟效益也越能顯示;短期的物業管理,由於開始時得作大量准備,要理順和協調各種關系,還要在某些方面先投入點資金等,它的效益是出在一段時期以後。所以開發商在選聘物業管理單位時,簽約一般都簽幾年,否則物業公司不大願意接受短期協議。然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簽約,卻無法制約業主,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任何時候都有權解聘物業公司。
立法的規定,迫使物業管理企業對『前期物業管理』決不能等閑視之,應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管理和服務到位到家。只有這樣,纔能做長,否則,就有被業主委員會炒掉的危險。當然,與此同時,開發商與業主也應該認真對待,開發商在選聘『前期物業管理』單位時,既要對業主負責,也應對物業公司負責。現在由於開發商遺留房屋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維修基金等問題,業主往往遷怒物業公司的情況並不少見。業主們也要看重自己的權利,『前期物業管理』是考察物業公司優劣的最好機會,這等於是聘用人纔的試用期,乾得好可以留下來,繼續簽訂聘用合同;乾得不好,就炒掉它,另外選聘適合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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