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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有關的物業管理法規的規定,物業管理的合同是進行物業管理的根據和標准,它具有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
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
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
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准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的停車費。這些收費,最好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有:
①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定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屬於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後,管理規章制度纔能生效。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管委會有義務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當小區管理中發生了重大事件,物業管理公司需要管委會協助解決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委會通報,並要求管委會出面解決,此時管委會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包括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可以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聘請專營公司來完成部分專項業務。比如將清掃小區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來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有:
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②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③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認可。
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物業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都應切實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雙方中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8)其他。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其他事宜,如仲裁、風險責任、合同的補充等。(肖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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