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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並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後部分?往用戶方向 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築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備;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佔用綠化地;
(2)佔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築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的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 或有關證明後,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18:00?19:3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其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相關的城市管理法規、規定;
11.業主應承諾在自己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對方並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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