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內公共照明系統屬公共設施,其產生的電費屬能源費范疇,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的規定,該能源費用可以計入物業管理費成本,並由收益人即樓內全體人分攤。目前,我市物業管理企業大多采取上述原則解決樓內公共照明電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