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張先生在一次房展會上看中 了某樓盤的一套房子,覺得戶型設計、位置和價格都不錯,與自己的理想很接近,且『五證』齊全,便二話沒說,當時就簽了購房合同,並且還交了購房款三分之一的定金八萬元人民幣,只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一到就可遷入新居了。但已時過半年,發展商仍交不了房,張先生當初的興奮勁兒也隨著這半年來頻繁地找發展商的過程消失了,剩下的只是無盡的煩惱。氣憤之餘,張先生想到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便找律師諮詢。
律師在對合同進行審查的過程中發現,下列條款對張先生極其不利:
一、合同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允許誤差在5%,如誤差超過5%,按實際情況多退少補。
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購房者所得到的面積一般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如果互不結算,吃虧的肯定是購房者,由此可見,上述條款對張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顯的。
二、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發展商若沒有按時交屋,卻什麼懲罰措施也沒有。
這是一條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許多購房者卻忽略了。現實中出現的發展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准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這樣,出現問題購房者纔有計可施,有權可維護。
三、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不負違約責任。
這是強詞奪理,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四、合同約定:發展商交房後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交房以什麼為標准,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這樣的事:發展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纔能給鑰匙,否則不給。到頭來購房者還是住不進新房。
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應將交房的含義具體化,即規定為:交房屋鑰匙。否則,應為發展商違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展商在規定的時限內辦不下產權證該怎麼辦,很多合同裡卻沒有規定,以至於問題發生時不知所措。同樣建議應明確為:若不能按時辦理,則可約定違約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這樣,購房者的權益纔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設備約定不清。
在張先生的合同附件裡,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說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准該怎麼辦。
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容容)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