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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已形成交易市場,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且法律程序極為復雜,當事人應特別注意:土地是房屋的載體,要建造高樓大廈必須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纔能經過一級市場、二級市場進行交易。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另外,沒有經過一級市場的土地也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因而在房地產市場中就出現了許多『雷區』。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法》、《土地法實施條例》及《城市規劃法》等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房地產有以下幾類:
1.集體所有的土地未經征用的;
2.國家所有的土地未經出讓的;
3.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的;
4.房地產權利受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限制的;
5.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
6.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9.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
10.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除以上10個方面外,還有其他一些法律禁止的情形。因此在進行房地產交易時一定要提高警惕,查清土地的來源是否合法,從而排除『地雷』,確保購買高樓大廈的安全。(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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