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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少則一萬,多則數萬,對購房者而言也非小數目。在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對定金的認識模糊,加之人們對其不同的理解與釋義,造成定金的概念被濫用,如:與訂金、違約金的概念混淆。有些購房者在付了定金後也不清楚自己有何權利與義務。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都對定金作了規定。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授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有不少人認為,購房者在支付了定金之後,便處於了不利的被動地位,即非與該房產商簽定預售合同不可,否則定金將不予退回,似乎此時房產商只須坐享其成,購房者違約,房產商就可賺進一萬或幾萬元定金。其實他們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沒有義務支持的權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購房者允諾在一定期限內,與房產商簽定合同的同時,房產商也承擔了在該期限內不能將此房屋轉售他人的義務,否則將雙倍返還定金數額,並且房產商時常處於對購房者利益的考慮,即使超過了他們約定的簽定合同的期限,對該房屋在一定期限內仍然予以保留。當樓盤處於熱銷階段時,房產商也會因此失去很多有利的商機。另外,購房者訂購後又後悔也會對其他購房者造成房商欺詐的假象,因為他們原先看到該房已售出,後來該房屋怎麼又在銷售此時開發商再如何解釋也已經處在被動地位。
既然定金在商品房預售中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那麼,您在購房時應當注意些什麼呢我們提醒您,在交付定金之前您最好要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包括房產開發商的資信、您的購買能力、房屋的狀況及對您的適合度等情況,『謀定而動』。在正式決定購買該房屋之後再付定金,以免由於搖擺不定給自己或房產商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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