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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房屋交付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在購買期房的過程中,如何認定房屋交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的權益,值得關注。
房屋交付可分為實物交付和產證交付。實物交付是指辦理交接手續(即交鑰匙),將房屋交付給消費者使用;產證交付是指開發商完成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即辦出大產證。一般來講,除雙方對合同另有約定外,產權交付纔被視作完全交付。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若開發商未辦出大產證,無論消費者是否實際入住,開發商都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在2000年版預售合同中,對於房屋交付條件有兩種選擇:一是大產證;二是《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若雙方選擇後者,開發商在交房時只需具備《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即可,但同時雙方應對大產證取得的時間作出約定。開發商在辦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大產證時,任何一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都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利息的計算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自合同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為止。如逾期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有權退房。(孫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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