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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商品房特別是期房的過程中,經常發生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導致套內建築面積的縮小,王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惱。
王先生去年買了一套期房,合同上載明的暫測建築面積為150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 105平方米,分攤共有公用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雙方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不超過±3%,在此范圍內,雙方據實結算,若誤差超過±3%則買方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今年二月份,王先生辦理入住手續時,被告知該套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為152平方米,且套內建築面積變為103平方米,分攤共有公用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如此,王先生購買的這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實際已嚴重縮水。王先生感到很不合理,多付了房款,套內使用面積反而縮小了,認為開發商違約,要求開發商退房並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在此案例中,開發商究竟應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呢?
律師的答案是,按照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只有暫測建築面積與實測建築面積之誤差超過±3%時,纔能視為開發商違約,買方纔具有退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而實際情況是,王先生購買的該套房屋的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為2平方米,未超過±3%,因此,王先生應與開發商據實結算,且開發商未違反合同約定,王先生既不能退房也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王先生的不利之處在於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得不夠明確。該購房合同只對暫測建築面積與實測建築面積的誤差的幅度做了限制性的約定,而未對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共有公用面積的比例做任何約束。因為,建築面積是由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共有公用面積之和組成,其中一個增大,另一個必然縮小。如果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套內建築面積及分攤共有公用建築面積的暫測與實測的誤差幅度也分別做出嚴格的約定,諸如王先生的煩惱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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