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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天津市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高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其他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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