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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詳細規定了拆遷補償與安置措施,更加有利於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該辦法規定,凡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仍按原有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不符合國家房屋質量安全標准的,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或者有權屬糾紛的,未達到規定套型面積的房屋都不得用於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房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標准,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該辦法相關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安置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被拆遷人的安置地點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規劃,接受安置地點。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拆遷租金由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時,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原承租房,購買後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對購房人給予補償。
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出售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原購房人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產權後,拆遷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與其進行產權調換或者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安置並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75%。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拆遷人給予工料補償。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按照規定付給;需要過渡的,付給兩次搬家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住房,應當給予45日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該辦法相關規定的標准給予45日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涉及生產設備拆卸、搬運、安裝費用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負責拆卸、搬運、安裝。拆遷營業、生產用房,不能解決過渡房屋的,其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五城區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准,其他區(市)縣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准,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按月支付。補助費的支付從停產停業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對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的國有或者集體企業,從停產停業之日起,拆遷人、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不負擔承租承包費用。
拆遷住房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1年以上的,增加1倍發放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人違反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准或者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安置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辦理,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吳餘章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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