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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於2001年9月10日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並同時下發了補充通知(京財稅【2001】1511號)。其中規定:
1.高消費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別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和契稅。對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和契稅,已納稅的,予以退稅。
2.除別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為單位,凡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的,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凡建築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稅率征收契稅。
該通知中規定,此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納稅的,不再退稅。
這一補充規定對北京的商品住房市場中的房型設計、開發銷售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對購房者、發展商和設計單位不啻為一件大好事。
但記者了解到,目前負責代征房地產契稅的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尚未接到北京市財政局及稅務局的正式文件。該局有關人士說,對商品住房契稅調整的具體執行日期需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下發文件之日起開始,有關開發單位和購房者近日尚需耐心等待。(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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