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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出於房地產開發賺大錢的動機,不辦理相關手續,買一塊地皮就乾起了房地產開發,蓋了樓房後就出售。有的消費者看房子合適就買,到後來房產證發不下來時,纔知道是非法建築。還有的消費者購房後就裝修,住進去後纔發現房子采光差、室內溫度低、地理位置不好。
針對消費者對商品房的各種投訴,筆者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2001年6月1日起實行的國務院下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出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它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買受人還必須先看房屋的內在質量,結構是否合理,位置好壞,再決定是否購買,不能只聽信銷售人員介紹。如果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或面積不符問題,應及時找房屋出售單位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外,最好不買預售房,因為您看不到現房,很難掌握其質量狀況。 (劉振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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