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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品房時,都要交納一筆維修基金,有不少讀者反映自己對這項費用不甚理解,現在我們就對維修基金做一個全面的了解。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此可見,這項基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我們明白了這項基金的設立,那麼,裡面規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體是指什麼呢?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等。共用設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等。
看來,維修基金還是很有必要的。特別是現在樓盤共用設施越來越多、配套越來越齊全的情況下,這些設施、設備的維修的確不是小數目,而這種設施主要是為業主提供超值服務的,且大多是對業主免費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了這項收費的數額。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交納約定,具體數額按購房款的2%比例收取。這項收費屬業主共同所有。
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應當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除可以購買國債或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它用。
維修基金自存入銀行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同時,業主委員會定期檢查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
在使用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定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當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代管的維修基金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再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對業主而言,如果轉讓房屋所有權,則結餘的基金不予退還,而是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如果房屋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餘額按業主個人交納的比例退還給業主。(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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