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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時期,許多准備喬遷新居的業主紛紛致電本報房地產投訴熱線,詢問在新近入住的小區,是否應有商品房驗收合格證及相關證明。
日前一些業主向本報反映,某小區在辦理入住時,向業主出示的是『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售樓人員稱現在是備案制,沒有驗房合格證。
當記者向該小區售樓處了解有關情況時,售樓人員態度蠻橫地質問記者,這是誰反映的,怎麼沒有,我們有,而且有章,有我們公司的章……
為此記者及時與天津市建委房地產處取得了聯系,根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許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同時,有關規定指出:本市行政區域內2001年3月1日起竣工的住宅商品房,均應申請領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該幢住宅的准許使用證。(楊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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