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來一些購買了河西區一個公寓的消費者向本報詢問,所買的期房面積與現房有較大差距,開發商出示的有關部門對現房面積的測繪結果,比期房正好多出3%,開發商要求補齊所差房款,纔給辦理房產手續。他們說,雖然也知道合同裡有約定,現房面積允許有3%的誤差,但是這種合同是開發商給我們提供的,我們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現在這種正好卡在3%的誤差,我們覺得是開發商的一個『花活』,是一種不正當的銷售手段,我們現在很不情願交錢,想弄清楚後再說,希望你們能幫助我們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答復:根據你們講的情況,我們向從事房地產律師業務的秋水律師事務所李傳熙律師進行了諮詢,李律師回復悅:『這種情況,是一個較普遍的問題,由於沒有看到這些購房人的書面測繪單位證明和所簽合同,這裡不好下結論。但是根據所介紹的情況我認為,首先要向開發高索要相關部門的測繪報告文件,如果這個住房面積符合事實,而他們的合同裡又有合法的約定,那麼就要履行合同補齊所差房款。關於開發商單方提供買賣合同的問題,也是房地產發展中有待解決的法律法規問題,隨著加入WTO的臨近,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會逐步完善,目前這種消費者處於被動弱勢的情況會有改變』。(王哲)
相關規定
建設部於2001年4月4日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這種容易發生糾紛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的第十八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可以按套內(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套內(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面積計價的商品房合同中應注明建築面積和分攤面積。
《辦法》的第十九條規定按套內(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簽訂總房款。按套內(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中應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受買入可退房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層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按套內建築而積或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已付房款退還給受買人,同時支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給受買人。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辦法》二十一條規定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