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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期房入住誤期是很難避免的,而當住房交付使用拖延了時間,影響了業主的利益,作為開發商方面,按照合同上雙方明確了的規定進行賠付,也是理所應當的,不過,作為房地產開發商一定要做好業主們的工作,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特別是要將賠付的額度及一些相關情況通報業主,不然就會引發某些不必要的誤會。
今年10月1日辦理了入住手續的劉先生日前向本報反映:他所購買的由奇星房地產開發的河西區藝都花園不僅推遲了入住時間,而且在誤期賠付方面的一些作法難以讓業主接受。
據劉先生反映:他所購買的藝都花園,在合同上注明是2001年5月31日入住,然而入住時間一拖再拖,直至今年的10月1日纔貼出了入住通知,而且讓人感到心裡不平衡的是該通知所屬的日期竟然是9月20日,劉先生認為,開發商如此的『小兒科』是在自欺欺人。
此外,劉先生提出了在購房合同上注明入住延誤3個月按0.5%由開發商進行賠償,而超過了3個月按3%購房款賠付,劉先生稱:開發商目前只按照延誤入住3個月內進行賠償,而實際上業主真正的入住時間已超過了3個月,開發商應該除賠付0.5%以外,還應按合同規定,賠付業主3%的超過3個月入住的賠償。
記者在接到業主反映的問題後撥通了奇星房地產藝都花園現場售房處的電話,據售樓處的一位姜先生介紹:10月1日貼出的入住通知為何標明9月20日的日期,他也不清楚這是怎麼回事,姜先生稱,此前曾貼過通知,但由於下雨被衝走了,後來又貼,又被衝走了,包括9月30日貼出的入住通知也因下雨被衝走。
有關延誤入住日期一事,姜先生解釋說:當時業主在購房時簽的是老版本的合同,因此違約的責任規定誤期入住3個月內按0.5%對業主進行賠償,以前也曾按此規定進行過賠付,時下考慮到業主們的切身利益並沒有執行統一的0.5%賠償,而是按每月0.5%,即3個月按1.5%給予業主進行了經濟賠償,而超出了3個月的入住延期時間,姜先生稱:所謂超出3個月的誤期時間實際有1個月是政府行為,因為在藝都花園施工之中曾出現過塌方,所以有關部門及政府方面下了停工令,停了1個月的施工,後來調查表明地下有人防工程,因此並非是由於開發商的某些行為而誤了工期,姜先生認為:停工的1個多月時間不能算在正常施工而延誤入住的頭上,因此也就不能給予相應的賠償。(楊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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