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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周先生在福居公寓購買了一套住房,花了5萬元裝修,今年2月發現屋裡的牆皮開始起鼓兒、開裂兒。據周先生介紹,牆上大大小小的裂縫足有十幾條,有的裂縫有1-2厘米寬,1米多長。周先生找到經銷商瑞亨公司要求修繕房屋,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7月,一紙訴狀,周先生將瑞亨公司告上了公堂。周先生稱,自己平時工作時間緊張,時間和精力都很有限,希望能夠由公司方面負責房屋的修復工作。
對此,瑞亨公司鄭女士的回答是:『不是告到法院了嗎?那你們媒體乾嘛還要報道?!』
當記者就上期《經濟專刊》刊登的『福居公寓買了現房不讓住』一事向瑞亨公司如何解決或賠償的問題時,鄭女士則稱:『……賠償?他們現在住的我們的房,收舊調新,他們還沒把房子騰出來呢!……這事你們甭管了,讓我們私下解決吧。』
業主林太太談到這件事的解決情況時則稱,『這事兒幾乎就談崩了。鄭女士告訴我們,「如果沒見報還可以協商。現在既然已經見了報,那就什麼也沒有了。以前的話(指調房)我可以不承認,反正也沒有書面記錄。」我們提出見公司老總,她也不肯給電話,還告訴我們,「這兒我說了算」。』
針對這些情況,記者提出希望向瑞亨公司的負責人了解一下有關情況,但瑞亨的售樓小姐和鄭女士都表示該公司電話保密。
面對以上投訴,中國政法大學的田先生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田先生說,第一個案例中,瑞亨公司有責任為業主承擔維修責任。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第10條規定,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欠,建房單位應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者可向進度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在第二個案例中,瑞亨公司確實造成了業主推遲入住的事實,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擔負一定的違約賠償。(楊維東 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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