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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保護弱者』和保證『公平交易』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剛剛結束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通過。
這部地方法規強調,拆遷補償標准不再一刀切,其貨幣補償金額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由評估機構以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准價為依據,結合房屋區位、結構和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而以前的房子拆遷不考慮房子的地段、戶型和樓層等,而舊城改造中的大多數拆遷房位於市中心,外遷即使給了面積補償也大大跌價,由此出現拆房不如賣房的怪現象。
同時,該條例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後,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9條規定予以補償。也就是說,那些有院落的房子今後拆遷也能得到補償。
條例還規定,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四個月內支付補助費。補助費按照與被拆遷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平均租金確定。延期安置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准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在外過渡補助費低也是以前拆遷戶反映的一大焦點,拆遷戶拿了少量補助費在外租房,還得自己貼錢;如果不拆遷,不但住得好,自己也不用掏錢。條例規定以拆遷房同類地段、面積的市場租金作為補助標准,減少他們在外過渡之苦。
這部條例還規定,凡在1990年4月1日國家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改變房屋用途並延續使用的,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並進行拆遷補償安置,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土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認定辦法由當地政府再作規定。(張奇志 徐嫣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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