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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5號文件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土地,金融部門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依據這一精神,各地積極出臺有關籌資政策,以保障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所需資金。
通過財政渠道解決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是許多省份采取的方式之一。浙江省規定,各級政府可在土地淨收益中劃出8%的資金,專項用於政府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積聚和運作。黑龍江省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15號文件精神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盡快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在已收取的土地有償收益中,要劃出不低於20%的專項資金用於土地儲備。內蒙古自治區規定,儲備土地的淨收益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武漢市土地局與財政局聯合下發《武漢市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供應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儲備土地開發補償費增值部分的70%用於收購儲備土地(30%作為專項周轉資金,40%作為專用資金),30%上繳國庫,市財政局按實際繳庫金額的2%核撥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出讓業務費。長春市政府規定,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從土地出讓金、租金中提取5%,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土地整理和土地儲備。
貸款是解決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另一種形式。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和中國銀行山西省分行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的一級法人為貸款對象,並規定了貸款程序和批復時效等。(趙毓芳 湯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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