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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補償、被拆遷人的界定等都作了重大修改。
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主要在四方面作了重點修改:一是將拆遷補償的標准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房子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二是明確了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重點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在簽訂拆遷協議之前,能夠解除租賃關系的,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在租賃協議中約定拆遷解決辦法的,從其約定。三是增加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新《條例》規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解除不了租賃協議之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四是明確了管理程序,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負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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