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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家瑾表示:修改《拆遷條例》原因有五
http://www.enorth.com.cn  2001-10-1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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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96] 山東省 網友:小草 於2007-03-31 01:20 發表評論:

  《拆遷條例》第七條與第十三條的內容自相矛盾,邏輯混亂

  《拆遷條例》:“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在拆遷前,“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實際上在被拆遷人手裏:《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什麼?拆遷人怎麼可能再有什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這不是明明是一地二證麼?打個比方:一個人已經結婚了,有結婚證,明明沒有離婚,怎麼可以再與另外一個人登記、結婚?《拆遷條例》作爲一個國家的規範性文件,怎麼可以有這麼荒唐的規定? 我們從《拆遷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使用權未從“被拆遷人”轉移到“拆遷人”手裏之前,拆遷證不能發放,那麼,“拆遷人 ”與“被拆遷人”的主、客體就不能成立, 那麼《拆遷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這裏,拆遷人 ”與“被拆遷人”的主、客體已經成立。《拆遷條例》第七條與第十三條的內容自相矛盾,邏輯混亂,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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