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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前,手續費的交納標准是房屋交易額的2%,由買賣雙方各負擔1%。自1998年開始,為啟動房地產市場,市房地局將收費標准調整為1%,買賣雙方各負擔0.5%。此次調整,是歷年來手續費調整幅度最大、數額降得最多的一次。今年初,北京市房地局轉發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又發《關於房屋買賣手續費收費標准的通知》要求:原房屋買賣需交納的1%手續費再次下調,幅度超過了50%。然而---房地產屬於第三產業,與其他產業的稅費不同,房地產業的稅費有很明顯的特點。國家規定的真正屬於財政稅收的正規稅種中,涉及房地產業的並不多,而屬於非稅收性質的費卻非常多。所以,要通過調整稅費來降低房地產價格,可調整的主要是費而不是稅。
房地產稅費知多少?
與房地產開發及銷售有關的稅費種類很多,從立項至售後,都會反映在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中,這些稅費主要有:耕地佔用稅、印花稅、營業稅等12種。與房地產開發及銷售有關的費種則有近70種。其中前期工程階段有33項,工程建造階段有17項,與房地產交易階段有關的有10項,房地產使用階段還有8項,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生活垃圾清運費等。
稅費負擔重在哪裡?
分析一下房地產開發交易各環節的稅費,可以發現林林總總的稅費,屬於正稅的稅種是與其他產業一樣都要繳付的,而房地產業特有的則更多集中在費種中。
費種太多。粗算起來,在與房地產開發交易有關的費種中,經營性收費就有三十多項,其餘的費稅既不是經營性收費,也不是行政性收費,比如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種有些類似於行為稅。而土地使用費、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等又帶有資源稅的性質。
稅種交叉。在與房地產有關的正稅中,耕地佔用稅有資源稅性質;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所得稅性質;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則是界於行為稅和資源稅之間。其他的稅種則都屬於與房地產交易有關,屬於流轉稅。這些屬於流轉稅的稅種,如營業稅、房產稅等,都是以交易房產的交易額來計征的。也就是說不論開發商或業主是否從交易中獲得收益,都要交納這些稅,有收益者還要再交納所得稅。可見這樣的稅種設置,不利於鼓勵房地產的交易行為。
價格壟斷。在與房地產有關的費種中,大部分收費是經營性的。設計費和中介費最為典型,但是由於收費單位往往是政府管理部分下屬的具有經營性質的管理機構,具有管理者和經營者兩重身份。同時由於它的政府身份,使它具有同行業的經營壟斷地位,所以這種收費就無競爭對手,企業只能被動接受。這無形中就等於企業和業主,要為政府機關的"創收"付額外的代價。
公共消費不均。居民購買物業,要交物業管理費,這一點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支付的房價中還包括了市場公用設施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市政工程費。這些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不買房的居民則不用交納,哪怕他與買房的居民住房只有一牆之隔。
政府為啟動房地產市場,擴大內需,降低房價,近期做了不少努力,相繼出臺了幾次有關減稅的房地產政策。經濟適用房的減稅政策是最有效的,經濟適用房的市場業績足以說明了這點。然而,對於一般商品房的減稅政策顯然力度不如經濟適用房。手續費在交易過程的各種稅中,只是一個較小的費種,稅費數額較大的是契稅、印花稅等。而對房價起直接影響作用的是各種市政建設的公共稅費及各種經營性費用。所以,對商品房市場的減稅政策還很不系統,還沒有真正實在的開展,只是有些雷聲而已。要減少稅費,降低房價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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