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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7月1日開始,上海市房地部門已對新建商品房住宅強制歸集物業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必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基金後,房地產登記機構方可受理房地產初始登記辦理大產證,或者變更登記辦理小產證。
據悉,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最近印發了《關於〈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應用解釋》。這項管理辦法是由市政府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管理辦法規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時,應當設立物業維修基金,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關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和更新,解除購房人的後顧之懮。按照規定,首期維修基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共同繳納。由於一部分房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並沒有按規定認真繳納維修基金,因此,有關部門決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強制歸集,不繳納的企業和個人將不予辦理房屋的大、小產證。
另外,依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違反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進行處理,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侵佔應當存入維修基金帳戶的經營服務收益,或者挪用維修基金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樣可提起民事訴訟。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致使維修基金被挪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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