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雖說多數人去房展會上看房是以了解商品房信息為主要目的,但精明的房地產商們可不會放過這個銷售良機。他們在房展會上往往推出不少誘人的優惠措施,如付款高折扣、贈送車位、贈送物業管理費等,而且多是『限量發售』,對於正急著購房的人來說確實是好機會。
不過,當您准備當場掏錢的時候,別忘了先看清《購房認購書》的內容。現在,當購房者選中了想要的房子,發展商首先會和您簽一份《××房屋認購書》,並約定購房者需在認購書簽訂後幾日內到發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師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購房者還要交一筆錢,有的認購書稱之為定金,有的稱為認購金,還有的叫誠意金等。
這筆錢屬於什麼性質?如果購房者簽了認購書又不想買了,發展商應不應該將錢退還?
從法律角度而言,認購金與定金不盡相同。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准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予他人,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纔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因此認購金有時也被稱為誠意金。
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收受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因此,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後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對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不要急於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給自己留幾天考慮的時間;二是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房屋,發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還。如果時間許可,應當請專業人士審查合法性後再做最終決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